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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点击:379时间: 2012-05-24 11:56:36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 2012 77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帮扶小微企业脱困的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抓统筹攻改革、优环境强投入、兴实体推转型、惠民生促和谐”的发展思路,积极营造优质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着力推进温州民营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围绕资本资源利用,帮助解决融资难题

(一)开启内资企业“零首付”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

(二)放宽组建集团的条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三)积极引导企业利用专有技术、股权、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新型出资方式。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为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依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业合作社。允许以股权、可转换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岸线使用权、国有投资权益、债权以及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四)支持利用股权出质获得融资贷款。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典当公司、担保公司、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在当地政府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企业将股权出质给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五)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超过法定出资期限,但未满1年的,现实收资本已到位的,免于处罚,由股东出具情况说明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对无法以约定出资数额出资的,允许企业减资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满1年的,未经处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围绕住所资源挖掘,破解发展场地瓶颈

(一)允许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企业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二)允许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已具备商业发展功能区域的,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除用于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等)外,可依申请人的申请,用于企业住所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租赁双方关于该建筑物拆迁不按商用房标准补偿的书面承诺。

(三)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制度,破解无照疏导登记中的场所瓶颈。对在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由乡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向工商部门出具其住所经营场所统一规划经营的函进行备案。对在大学城各高校创业园从事服务业、商贸业的在校大学生,可由各高校统一出具创业园场所备案的函。在以上场所入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登记时,只须提供经过登记备案的租赁手续,登记机关不再要求其提供房产权属证明。

(四)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但用地性质不发生变化。

(五)允许企业住所权属证明多元化。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开发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明确权属所有并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及《温州市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见温政发〔20084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允许将城镇住宅登记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但用地性质不发生变化。

(七)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不开展实体经营(含仓储)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直接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

 

三、围绕帮扶资源深化,提速服务发展效能

(一)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推行行政指导,实施柔性管理。采用信息公开、条件公示、到期提醒、退出指导等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准入前的引导、准入中的辅导、准入后的预警,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指导,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专家型服务。

(三)建立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采取普遍发展、分类指导、重点扶持的办法,建立骨干民营企业联系点,实行定期联系制度,根据企业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定向扶持帮助方案,依法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促进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的登记注册制度。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允许其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与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行业不一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颁发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五)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扩大分层分类登记范围,允许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城区工商分局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中心工商所(分局)办理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下放瑞安市外资登记权,方便外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

 

四、围绕政策资源拓展,力促企业跨越发展

  (一)出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免收登记费用。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利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开拓市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除有特殊规定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申请省知名商号认定,创立自主品牌。进一步完善省知名商号保护机制,对企业申报省知名商号的,依法给予政策倾斜。

  (四)支持民营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依托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乡镇功能区等各类平台,着力发展大产业、承接大项目、培育大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五)大力鼓励创新,推进多种模式网上市场发展,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

  (六)对民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

(七)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贸易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

 

五、围绕名称资源放大,提升企业竞争能量

  (一)企业名称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排列顺序的限制,只要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止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均允许使用。

  (二)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及其以上大类的,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三)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六)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七)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