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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鼓励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点击:403时间: 2012-09-26 17:18:01

支持鼓励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浙江地税

 

1.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省落户。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2.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如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对符合条件的并确有困难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可按现行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4.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支持商务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培育、促进会展业发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2.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

 

  3.广告业、代理业等实行营业额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其计费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094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对符合规定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符合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经批准征用土地兴办幼儿园、养老院等服务场所,符合条件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6.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文化服务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8.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文件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