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应急转贷资金运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应急转贷资金运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近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引导与支持下,市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急转贷资金相继设立,在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抱团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的新情况,这些应急转贷资金的运作主体多样,业务操作缺乏规范,部分业务甚至脱离了应急转贷的初衷,存在较大的运行风险。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应急转贷资金运作,更好地防范地方经济金融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规则
(一)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抱团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抱团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的,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的相关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
对企业抱团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则办理:同行业企业抱团的,应依托所处的行业协会(商会)申请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跨行业企业抱团的,应依托主要出资人所处的行业协会(商会)申请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企业所处行业未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应依托总商会申请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
(三)经登记的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是行业协会(商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所归属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并接受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和管理。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该行业协会(商会)的名称而开展活动。
(四)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应推举合适的管理人选,明确应急转贷资金的总规模、募集办法、运营期限、使用范围和单笔转贷限额,制定应急转贷资金的申请、使用等管理规范,并将上述材料连同出资人名单上报市经信委、市金融局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另行上报。
(五)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立专款专户,并委托开户行进行账户管理。严禁以出资单位或出资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行业协会(商会)和银行应积极协助抱团企业开立专款专户。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银行共建应急转贷资金运营平台。
(六)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刻制印章事宜。
(七)应急转贷资金必须来源于行业协会(商会)会员或抱团企业,并为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应急转贷资金的名义向行业会员和抱团企业以外不特定的第三人募集资金。严禁利用应急转贷资金从事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八)应急转贷资金必须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或者改变资金的应急转贷用途。
(九)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应急转贷资金直接或变相从事民间借贷活动。
(十)应急转贷资金应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不得与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出资人的日常经营业务相混同。
(十一)运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的会员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1.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因对外提供担保或履行担保义务而引发资金链紧张的;
2.主营业务突出且正常,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
3.融资余额较大,在多家银行融资的,且担保链条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对本行业或龙头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二)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在资金发放前应当与企业贷款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协调,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决定是否发放应急转贷资金。
(十三)应急转贷资金由应急转贷资金专款专户直接划入企业贷款银行开设的还贷账户。
(十四)应本着“小额批量,风险分散”的原则,确定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限额,该限额应包括但不限于单笔限额和总量限额。
(十五)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逾期未偿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加收服务费。
(十六)应急转贷资金运行应遵循“互助微利”的原则,其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十七)未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而擅自运营应急转贷资金的,或者改变资金应急转贷用途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其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十九)企业贷款银行、应急转贷资金开户行应将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数据和情况按月上报市经信委、市金融局备案;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经信委、市金融局报送应急转贷资金财务报表;待条件成熟,应急转贷资金运营数据将纳入“非现场实时监管系统”进行统一监管。
二、风险防范
(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是识别、预警和防范应急转贷资金风险的有效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应急转贷资金备案登记制度,确保备案登记数据的完整与真实。
(二)利率监控。要创新方法,建立应急转贷资金利率的动态监测体系,促使利率平衡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三)规模控制。要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资金需求量,研究制定应急转贷资金的规模上限标准,规避资金高度集中,防止应急转贷资金偏离运营轨迹。
(四)方法创新。鼓励建立“风险保障金”、“融资担保池”等新型风险防范工具,推动应急转贷资金有序运营,防止系统性融资风险。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行业协会应急转贷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商联(总商会)牵头召集。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经合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参与,共同研究协调应急转贷资金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管理情况。
(二)市经信委应强化应急转贷资金的备案工作;建立健全政银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应急转贷资金运营情况,密切关注资金动向,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因发生法律风险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无法收回的,要及时研判,并上报市政府,防范整个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
(三)市金融局对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在有关手续办理、银行合作等方面要给予方便和支持;协助联系和监管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时监测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行利率、规模;协助对资金流向和账户结算的监管,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封闭运作。
(五)市地税局要对应急转贷资金运营服务期间的相关税费优惠依法予以支持。
(六)市民政局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要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的准入登记提供便利,同时要强化登记审查,严肃登记纪律,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应急转贷资金向规范化、阳光化转变。
(七)市工商联(总商会)、市经合办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并与市人行等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对接,积极协助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款专户;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应急转贷资金运营的过程性指导,要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资金需求量,研究制定应急转贷资金的规模上限标准,不断突出资金的公益性和互助性特征,切实增强会员企业的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八)市中院、市公安局要密切关注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动态,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应急转贷资金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应急转贷资金的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方面积极配合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并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协助监管部门对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定期报送数据,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