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扶工兴贸工作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扶工兴贸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扶工兴贸、扶优育强力度,在《温州市扶工兴贸十项举措》(温委办发〔2012〕123号)和《温州市振兴实体经济“1+X”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扶工兴贸十条意见。
一、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根据温委办发〔2012〕62号文件确定企业综合评价,实行分档减免。综合评价为优秀类的企业,免征其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综合评价为提升类的企业,减免其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确保不增加负担;综合评价为帮扶类的企业,按其城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额征收。
二、落实社保费等缓缴、减征政策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底,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及时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缓缴、减征企业社保费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放宽企业注册门槛
放宽登记对住所(经营场所)方面的要求。允许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企业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在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向工商部门出具住所经营场所统一规划经营的函进行备案,可凭租赁手续申请工商登记;对于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三产”经营活动,除用于宾馆、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外,符合条件的可用于企业住所登记,但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租赁双方关于该建筑物拆迁不按商用房标准补偿的书面承诺。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明确权属所有并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简化“个转企”审检手续,加大税费优惠力度
认真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关政策。各前置审批部门要放宽对“个转企”对象许可事项的审批限制和年检要求。“个转企”纳税人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个转企”当年起3年内实缴税款地方财政留成全额予以奖励,后2年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留成50%予以奖励。个体工商户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社会保险缴纳可实行3年缓进期,缓进期内允许其暂不按企业申报,其员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原已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加大新增规上企业扶持力度
对小微企业转为规模以上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各区、市级功能区财政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在第2年三月份进行认定。
强化新增规上工业企业要素保障,建立完善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优先列入合作支持名单,优先满足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的贷款需求。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因企业发展,需要电力扩容,优先给予保证。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市级财政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减免为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咨询、融资等服务费用。
六、优化外贸进出口服务
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效率,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在受理后当月审核、审批完毕,次月初即办理退库手续,对重点生产企业实行受理当月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对外贸企业,实行按月多次受理申报,并对重点外贸企业实行按月多次办理退税;取消对新办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内不退税的限制,改为按月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支持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扩大相关商品进口。对企业进口服装、鞋、葡萄酒、珠宝、箱包等消费名品的,每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建立对口协调帮扶机制,对辖区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联络服务,及时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相关问题。
七、强化工业用地保障
加大工业供地力度,各区、市级功能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0%以上用于工业发展。实行工业供地量与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制度,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业供地量年度目标任务,要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同时优化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加快工业用地出让步伐,确保全年出让工业用地1万亩。
支持企业“零土地技改”,对企业利用低效地块“二次开发”扩大产能,实缴税收超过上一年基数的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给当地政府或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专项用于扶持产业转型升级。
八、加强人才支撑保障
对企业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的人才,给予30至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引进技术熟练、技艺高超的“海外工程师”,根据其年薪情况给予用人单位10至30万元的资助。实施企业人才安居工程,在功能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人才相对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一批租赁式人才公寓,创造良好的安居环境。抓好人才户籍迁移、子女就学等政策的落实,逐步解决企业人才的后顾之忧。
九、加大企业信贷支持
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不良贷款率在全市平均水平以内的,净损失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不良贷款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部分,根据超出部分的额度,给予万分之二以内的补偿,单个银行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加快建立再担保机制,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服务。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如果被保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该机构所应承担的代偿损失,将由再担保中心按约定比例予以承担,以分散担保机构风险,提高担保机构信用和担保能力。
提高企业资产抵押价值,企业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可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企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且未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的,可以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在符合城市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在原厂区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提高容积率。国土资源、住建(房管)等部门要允许该企业合法房产的抵押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续贷支持。
十、加大对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的扶持力度
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市场、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奖励30万元;对新增加的年交易额100亿元(含)以上的市场,奖励50万元。对省重点市场,以上年实缴地税为基数,每年上缴地税增速超过10%部分作为奖励返还。对当年实缴税收(含进场经营户所缴税金)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加快特色商业街创建进度,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所在社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五个凡是”,切实优化扶工兴贸的政务环境。经信、统计、工商等部门要抓好企业排摸、申报、指导等服务,加快推进“个转企”、小微企业上规模等重点工作;商务、海关、工商等部门要抓好专业市场改造提升,优化进出口通关服务,全力扶持商贸企业发展;国土资源、住建(房管)、规划等部门要优化工业用地招拍挂流程、推进土地二次开发、做好企业产权抵押交易等登记手续,强化工业发展的空间保障;金融办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增量、激活民间资本,强化工业发展的资金保障;国税、财政(地税)、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各项企业税费优惠以及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本意见中涉及的财政补助及税费减免等,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出资落实。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