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温州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宁波市温州商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ingBo 缩写:WCCN)。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宁波市温州商会是以适应宁波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政府职能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宁波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温州籍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宁波市温州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服务、为在宁波的温州籍企业、温州籍创业人士服务的精神,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温州籍企业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为宁波和温州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从而吸引更多的温州创业人士来宁波发展。使商会成为宁波和温州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工商联直属商(协)会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1、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使会员企业坚持明确的发展方向;
2、开展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商会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协调本商会企业开展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与发展;
4、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制定“行业”服务机构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5、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和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提升商会企业良好形象;宣传本商会中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实力强劲的优秀企业家,以提高温州商会的知名度和温州人的整体形象;
6、建立会员企业间优惠待遇制度,让会员享受多方面的优惠待遇;
7、开展信息交流咨询等服务。建立经济信息网络,出版简报、会刊或会报;建立商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收集、传递各类国内外经济、商业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扩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
8、引导更多的温州创业人士来宁波投资发展。并为它们牵线搭桥,做好服务工作;
9、承担宁波市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商会业务范围内的或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10、加强与各地温州商会和其他在甬商会的联系,开展与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举办或参加相关会展、经贸洽谈,促进多地经贸往来;
11、协助会员单位开展专业培训,普及商务知识,组织商务考察,交流商务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创新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品质;
12、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务、文教、健康和金融投资等的咨询服务,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交流,积极发挥同乡资源和在甬企业整体优势;
13、团结在甬温商,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职业道德,协调相互关系,积极排忧解难,化解矛盾纠纷,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宁波市温州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宁波创办企业的温州籍人士;
2、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3、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4、在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
5、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缴纳会费;
4、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2、有本商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特邀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会员可委托他人行使;
3、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3、有享有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的权利;
4、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要求本商会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利;
6、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商会章程;
2、执行本商会会议决议,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4、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特邀会员不承担此义务);
5、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
6、向本商会提供信息、为本商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对本商会不公开的事宜进行保密;
7、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本商会研究批准后予以退会。退会人员当年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商会研究决定后劝其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商会的会长(理事长,统称会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审查本商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制定本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8、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执行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2、4、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执行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3、在本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遵守商会制度,热心商会工作,能积极主动承担商会义务和责任;
8、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执行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组织研究本商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3、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签发本商会重要文件;
5、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落实本商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包括会馆的经营管理等)。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发展部、商务部、维权部、信息部。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执行理事会决议;
4、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
5、提名副秘书长、各办公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6、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7、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商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执行监事长两名,副监事长四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理事会(常务)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1、没有担任协会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职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4、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本商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3、对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对本商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5、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6、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3、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5、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3、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4、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存款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商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已经2019年12月9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